門診服務


門急診收費標準

掛號費  * 自113年4月1日調漲*

項目

門診

牙科門診

急診

掛號費

150元

150元

300元

基本部份負擔

經轉診

未經轉診

50元

400元

100元

240元

 

備註:

1.凡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門診就醫時不論醫院層級,基本部分負擔費用均按診所層級收取50元。

2.門診手術後、急診手術後或住院患者出院後1個月內之一次回診,及生產出院後6週內第一次回診,視同轉診,並得由醫院自行開立証明供病患使用,按「經轉診」規定收取部分負擔。

3.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者及身心障礙者急診,於區域醫院(本院所屬醫院層級)應負擔費用300元。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門診藥品應自行負擔之費用

(一)收取金額如下:

藥品費用

應自行負擔費用
(區域醫院)

藥品費用

應自行負擔費用
(區域醫院)

100元以下

10元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者/身心障礙者0元)

801元-900元

160元

101元-200元

20元

901元-1,000元

180元

201元-300元

40元

1,001元-1,100元

200元

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者/

身心障礙者/

200元

301元-400元

60元

1,101元-1,200元

220元

401元-500元

80元

1,201元-1,300元

240元

501元-600元

100元

1,301元-1,400元

260元

601元-700元

120元

1,401元-1,500元

280元

701元-800元

140元

1,501元  以上

300元

(二)保險對象持醫院開立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調劑(開藥二十八天以上),第一次調劑以當次調劑慢性病藥品費用與一般藥品費用並計應自行負擔之門診藥品費用。

(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計應自行負擔之門診藥品費用:

  1. 接受牙醫醫療服務。
  2. 接受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所定論病例計酬項目服務。
  3.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者及身心障礙者持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調劑(開藥二十八天以上)
  4. 持西醫基層醫療單位及中醫門診開立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調劑(開藥二十八天以上
  5. 持醫院開立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二次及第三次調劑(開藥二十八天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