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自主權利法


《病人自主權利法》是台灣第一部以病人為主體的醫療法規,也是全亞洲第一部完整地保障病人自主權利的專法,適用對象不再僅限於末期病人,而是擴大為五款臨床條件;讓我們可以事先決定,當未來病況經醫師確診後,處於末期病人、不可逆轉的昏迷情況、永久植物人狀態、極重度失智或是其他經政府公告之重症,屆時可以按照我們先前的書面文件(預立醫療決定書),去表達接受、拒絕或撤除維持生命治療,給自己一個自然善終的機會,除了保障病人醫療自主、善終權益,也旨在促進醫病關係和諧,可以說是超越個人性的保障,進而擴及家庭、社會性的權益。

病人自主權利法也強化原本病人在醫病關係中,對於病情、醫療選項即各選項的成效風險有知情的權利賦予病人在這些醫療選項中做出適宜的選擇與決定。另外,也告知醫療機構或醫師,應在適當時機,告知病人之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等相關事項。若病人為無行為能力之人、限制行為能力之人、受輔助宣告之人或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時,應告知本人和關係人。此宗旨相較於過去醫療法規定第63、64條明定醫療機構應向病人或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的規定,更強調應要告知「病人本人」的重要性,宣示醫療文化中,病人應具有知的權利。

病人自主權利法上路後,您能致本院電話預約預立醫療照護諮商門診,經由專業的諮商團隊成員(醫師、護理師、社會工作師),與您、二親等家屬諮商後,便能簽署預立醫療決定書,保障您的醫療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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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病人自主權利法全文條文  點選下載    
  2. 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細則條文 點選下載  
  3. 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管理辦法 點選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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