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病人自主權利法第三條第一項,定義為:「任何有可能延長病人生命之必要醫療措施」例如:心肺復甦術、機械式維生系統、血液製品、為特定疾病而設之專門治療、重度感染時所給予之抗生素等,即為維持生命治療。下方羅列各項措施的功能與限制:
使用時機:當遭受意外或突發疾病時,在黃金時間內所進行的急救措施,以恢復人體正常的心跳與呼吸。
常見的急救措施:氣管內插管、體外心臟按壓、急救藥物注射、心臟電擊、心臟人工調頻、人工呼吸或其他救治行為等。
副作用:用力按壓胸骨過程中,會導致肋骨骨折、穿破肺臟、肝臟等風險。即使成功救活病人、恢復心跳與呼吸,但病人仍有可能會因大腦缺氧,導致腦部永久性的損傷,成為植物人狀態。
用機械做成的醫療設備來維持病人的心臟、肺臟、肝臟等重大器官的功能,常見的有:
使用時機:當貧血時,藉由輸入血液製品來補充紅血球、白血球、血小板或血漿。
副作用:可能會併發輸血不良反應、急性溶血等。若捐血者是B型、C型肝炎或愛滋病毒帶原者等,在空窗期捐血而未檢出,接受輸血的人會有被感染的機會和風險。
針對特定疾病所使用的專門治療方法,常見的有:
使用時機:可清除或抑制外來微生物,緩解身體各器官因這些微生物感染後引起之發炎反應及不適症狀,例如咳嗽、高燒、寒顫、疼痛等。
副作用:抗生素過度使用,細菌可能對其產生抗藥性。若疾病本身不可逆,抗生素可能只能暫時控制感染,而無法逆轉病情。亦可能發生過敏、腹瀉等副作用。